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实施。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事关党风政风,事关党群干群关系,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为落实八项规定,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明生。《条例》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
问:《条例》适用于哪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适用《条例》?
答:《条例》规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条例》所说得机关是指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所说的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经费和办公用房建设,维修资金都由财政给予保障,对其建设楼堂馆所应当严格控制。《条例》同时规定,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条例》规定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并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制超标准的设施。对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由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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